【导语】: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单位)按规定向住所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初次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需提交申请材料,补贴期限内同一人员再次享受补贴无需提交申请。
漳浦县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政策依据:漳人社〔2022〕171号文
2、补贴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可申请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类人员社保补贴,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类企业只能申请本单位自用员工的社保补贴。
3、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4、补贴期限:同一企业(单位)吸纳同一人员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起始月份不一致的,以最早缴费的险种确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起始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其中一项或多项的,均纳入补贴月数计算。
5、申请审核流程
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单位)按规定向住所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初次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需提交申请材料,补贴期限内同一人员再次享受补贴无需提交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①《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②《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③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申请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类人员的社保补贴,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含人员花名册);⑤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性质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⑵审核发放。经办机构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通过内部系统核实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是否已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及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金额。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由经办机构协调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查询,无法及时查询的,可在确认金额后进行补发。
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初审通过的名单,形成《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复审,经办机构将复审通过的名单在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6、受理时间:签订劳动合同起6个月内
7、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
8、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就业中心业务室
9、咨询电话:0596-320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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