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唯一住房,且有下列相关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申请减免租金。
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唯一住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申请减免租金:
(一)租金全免类。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孤儿;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家庭;二级及以上等级残疾家庭;残疾军人、烈属家庭;身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人员家庭;原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已过世,未缴齐租金又确实无法追缴家庭。
(二)租金减半类。三级及以下等级残疾家庭。
相关租赁要求:
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需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缴交每平方米50元的履约保证金(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该保证金在承租人不再租赁该公共租赁住房时给予退还。若承租人在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时,有欠缴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可将该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承租人应缴的租金等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三年一签。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未提出申请续签或合同期满的,承租人应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内租金不变,续签合同的租金按续签时的租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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