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漳州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不能替代高温作业现场防暑清凉饮料供应,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发现违规可举报
劳动者要维护好自身权益,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要敢于积极维权,及时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12345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并注意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条件的有效证据,各级劳动监察保障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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