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漳州小孩落户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人书面申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等,具体详见本文。
漳州小孩落户申请材料
出生登记户口。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登记新生儿户口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为准。对申请人提出以申请内容进行登记的,申请人需先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变更、更正换发新证后,办理出生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监护人或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婴儿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父母双方均无抚养和监护能力或父母双方均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随其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提供申请人系婴儿监护人的法律文书。
2.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弃婴《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特殊情形。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确实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公安派出所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社区民警如实填写核实情况,公安机关对其血样提取网上比对,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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