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漳州漳浦购买县城区内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卖旧买新”的购房人根据以下要求进行补贴申领。
实施购房补贴工作细则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参照《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购房补贴工作细则>的通知》(漳建房[2022]19号),为确保“购房补贴”落细落实,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实施购房补贴的交易标的
根据《实施方案》和本工作细则实施购房补贴的交易标的具体如下:
1.新建商品房:是指我县辖区内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位、车库、定向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含扩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厂房;
2.存量房:是指我县辖区内的存量房屋,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库、车位。
二、购房补贴政策适用范围
1.购买县城区内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按《实施方案》规定标准享受购房补贴,即购房人属漳浦县籍户口的,购买商品房,每套按成交合同总额的0.5%给予补贴,每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购房人属非漳浦县籍户口的,购买商品房,每套按成交合同总额的0.7%给予补贴,每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2.“卖旧买新”的,存量房卖方和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买方应一致,先卖后买或先买后卖,均可按《实施方案》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即存量房卖方因改善性住房需求“卖旧买新”的,给予卖方一次性补贴 5000 元。
3.共同购房人中既有漳浦户籍又有非漳浦户籍的,就高适用非漳浦户籍的购房补贴标准。
4.《实施方案》印发之日(2022年6月17日,不含)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申请注销网签后由原购房人重新网签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5.购房人为法人单位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三、补贴时限及受理时限
1.补贴时限:《实施方案》印发之日(2022年6月17日,含)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新建商品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存量房完成转移登记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2.受理时限:申请购房补贴时限为新建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存量房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补贴。
四、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县城区购房补贴的受理单位为县房产交易中心。
(二)购房人提出申请,有共同购房人的需共同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01购买新建商品房:
(1)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漳浦籍人员需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须提供原件核对);
02出售存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房(“卖旧买新”):
(1)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漳浦籍人员需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须提供原件核对);
出售存量房属中心城区外的,需提供出售存量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证明(明确出售房屋坐落、原权利人、转移登记时间等)。
(三)县房产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月将相关材料及汇总表提交县住建局复核。
(四)县住建局复核后,按月将发放购房补贴汇总表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购房补贴拨付至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将购房补贴划转至申请人名下账户(共同申请人的,需由共同申请人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五)购房补贴所需财政资金通过申请追加2022年度预算、编制2023年度预算落实到位。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骗(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领取购房补贴后因故要退房的,必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并凭退还补贴票据办理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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