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可申请2021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返还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可申请2021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
1.2021年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
2.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失业保险月均参保人数为30人(含)以下的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2021年度裁员率=(2021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3.2021年未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截至2022年4月未被列入僵尸企业清出名单。
(二)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2.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3.社会团体等机构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企业相关划型执行;未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三)申请流程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实现稳岗返还“免申即享”。
2.不在“免申即享”名单内但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我市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需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现场提交以下材料:《2021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参保单位性质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类企业不在“免申即享”范围内,需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现场提交以下材料:①《2021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附件1);②企业和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人事代理协议;③实际用工单位银行账号信息。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人社部门直接将普惠稳岗返还资金拨付给实际用工单位。
4.因人员死亡或退休导致裁员率不符合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需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补充材料: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或火化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死亡或退休人员在该单位2021年1月的失业保险必须为参保缴费状态,审核通过后这两类人员可不计入裁员率。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不在“免申即享”名单内的参保单位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四)审核及资金发放流程
1.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初审通过的参保单位名单进行汇总,形成《2021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核后将拟给予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结束后将《2021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关于申请拨付2021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报告》(附件3),报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
3.市就业服务中心将市直审核的及各县(区)上报的稳岗返还名单和返还金额一并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划拨的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县(区)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财政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把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1.如遇参保单位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变更,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指定经办机构办理稳岗返还业务。
2.经办机构应主动联系在“免申即享”名单内但未准确掌握其银行账户信息的参保单位,同时做好联系记录台账。参保单位应按经办机构要求及时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资金渠道: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七)受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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