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是指:在上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一、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是指:在上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二、机动车认定标准: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认定;价值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
三、无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没有私有住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且未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
四、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两处及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计算。
五、中等偏下收入(财产)家庭认定标准: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认定。
六、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个人标准: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认定。
七、低收入(财产)家庭认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且人均财产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八、低收入(财产)个人认定标准:年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且财产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九、家庭人数认定标准: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在籍学生可计入家庭人数;家庭中的已婚子女不予保障,若已婚子女家庭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
廉租住房保障人数认定标准:申请家庭中的未婚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计入保障人数,但在计算人均住房、收入(财产)予以平均计算;未婚成年子女为户籍仍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或低保、残疾人,可计入保障人数。
十、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以下情形视为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书面承诺在接收公共租赁住房后立即退出所承租的前款规定的房屋,并提交已退还证明;
(二)确属因重大疾病等重大变故导致资金紧缺,而转让前款规定的房屋,并提交相应证明;
(三)离婚满5年及以上,且前款规定的房屋归属另一方,并提交相应证明。
十一、申请家庭填报的有关收入(财产)等数据,与相关证明(含工资收入存折等)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审核。
十二、个人名义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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