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对象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华丰镇各社区居民及2019年1月1日后就业于县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申请对象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华丰镇各社区居民及2019年1月1日后就业于县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华丰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认定);
(三)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华丰镇常住居民户口;
2、申请的个人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个人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认定;
3、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2019年1月1日后就业于县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没有住房且就业单位没有提供住房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三)县委、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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