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维护城区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漳州长泰发布禁鞭令。
为维护城区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城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为:城区及城关村、京元村、溪东村、鹤亭村、金里村、官山村、鹤亭湾移民安置小区。
二、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全年。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长泰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区城管局负责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整治;长泰生态环境局加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工作的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巡查,及时排查处置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要严查运输车辆,堵住烟花爆竹进入“禁炮”区的源头和渠道;区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在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新闻宣传工作;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要加强宗教、庙宇等纳入试点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佛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做好宣传,杜绝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武安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规劝、制止、处理违规行为。
四、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居(村)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规定,并负责宣传教育单位职工、居(村)民,共同遵守规定,服从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严禁举办各类聚集性的民俗、宗教活动。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区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区公安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长泰公安分局、区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城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鼓励和保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任何举报单位和个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该项罚款的10%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电话:110。
十、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区委文明办(创城办)负责监督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泰政综[2018]138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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