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女职工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补助。
生育津贴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①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
产检报销: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生育产前检查费按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支付,不再实行包干管理。
城乡居民:
参保居民在本市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顺产1300元、剖腹产1800元(含3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的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转到市域外的,补助标准为顺产1100元、剖腹产1300元(含3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
男职工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费用按照所参加的医保险种享受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时按顺产1300元、剖腹产1800元(含3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偿。
报销条件
①参保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在分娩、奸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3个月 (中断缴费未超3个月并及时补缴) 及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②新参保未满3个月或中断缴费超3个月且补缴的,享受减半待遇。
③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待遇。
报销材料
1、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一般在出院时直接刷卡结算,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码)
2.病历资料
3.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说明:相关材料与计划生育或生育津贴一并办理时,不需要额外提供。
2、生育津贴
泉州市已经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个人申请!
办理流程
1、办理产前登记
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实行免申即享,也就是只要门诊收费有产前检查相关项目,医保系统就会自动进行“产前登记”,在我市全域范围内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实时报销结算。参保职工可通过“漳州市医保中心”公众号、“闽政通”APP、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渠道查询“产前登记”办理情况。
如果没有自动办理“产前登记”,也可以按照以下办法手动办理:
参保女职工确诊怀孕并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表或生育服务证后,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表》(政务共享信息或纸质材料)、预产期诊断书、社保卡、本人银行卡等材料,通过闽政通APP或“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产前登记(含异地生育备案),或至医院医保服务站及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提示 :因流产未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明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可提供《结婚证》替代《生育服务登记表》。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至统筹区外产检、分娩的,在办理产前登记的同时应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2、直接刷卡结算
成功办理产前登记后,参保女职工在省内已开展生育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检、分娩的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结算相关费用时,其应主动向医疗机构告知办理产前登记情况。
3、领取生育津贴
企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刷卡结算的,医保中心将于刷卡结算出院后的次月底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
医保经办机构在参保职工生育出院后收到定点医院传送完整数据8个工作日内,自动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