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漳州市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限制。
二、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职工家庭已使用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以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认房认贷 | 首付比例 | 缴存 期限 (月) | 缴存 期限 (月) | 实施灵活就业人员政策 | |||
一、二套 | 二套以上 | 首套 | 二套 | ||||
调整前 | 可提可贷 | 不可提 不可贷 | 20% | 40% (华安、常山20%) | 6 | 次月 | 未实施 |
调整后 | 可提可贷 | 可提 不可贷 (提取可支 付房款或偿 还商业性住 房贷款) | 20% | 40% (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30%) | 6 | 次月 | 拟实施 |
注 上述首付比例调整对比专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及自建房未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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