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由区级财政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一次性发放。
一、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由区级财政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一次性发放。
二、补助项目
本办法规定的“商品住房”,为区内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店面、车库车位、商墅等)。
三、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获得购房补助3年内转让房屋(含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助后方能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企业人才获得购房补助3年内与区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助。
(二)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每年将获得购房补助的申请人住房信息备案至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漳州开发区分中心。申请人获得购房补助3年内转让房屋(含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向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提出退还补助申请,并将购房补助全款转入指定账号,凭商业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办理退还补助手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核实退款金额,商请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漳州开发区分中心解除备案。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和社会养老保险缴交等情况的,依法追回补助经费,取消其申请资格;若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属企业或学院责任的,则一并取消该企业或学院全部人员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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